统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执罚字[2002]第 号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若是个人写明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或住所)
经查实,
该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责令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处以罚款的,应注明: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 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单位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