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 计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统执罚字[2002]第 号
被处罚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
上述事实违法了
之规定,构成
违法行为。根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改正。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如对本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统计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年 月 日
(单位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