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统执罚告字[2002]第 号
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被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第三人:姓名 住址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 ,于 年
月 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单位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