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受理机构:临沂市统计局
复议受理的范围:
1、申请人对县、区统计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县、区统计局制发统计管理备案;
3、申请人认为县、区统计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复议及受理双方的权利义务:
复议机构的权利义务: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当场记录;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于5日内进行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变更县、区统计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县、区统计局依法给予赔偿;
5、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认为县、区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可以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复议;
3、可以向临沂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5、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
6、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复议受理地址:金雀山路43号4号楼三楼临沂市统计局法规科
联系电话:8325793
邮编:27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