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机构:临沂市统计局

检查内容: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检查程序:

    检查前通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出示《统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调查取证→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

双方权利义务:

检查机构的权利义务:

    1、检查被检查单位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2、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3、检查时出示《统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

    4、对在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被检查单位的权利义务:

    1、要求检查人员出示《统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

    2、配合统计检查,提供检查所需的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如实提供情况,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2000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2、《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1993年7月2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执行综合统计职能”;第六条“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检查核实被检查者的统计报表、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及有关的会计资料;在上述资料可能被转移、隐匿或毁弃的情况下,经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进行处理;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对被检查者要求保密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检查、统计处罚告知制度

    根据WTO和市政府的要求,为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市统计局现将统计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具体做法予以公布:

    参见此统计法律文书。